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主任记者唐心萌)10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全省各级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方案》提出,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同时,《方案》提出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做好信息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省直和市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按照国家关于集中统一监管的有关要求执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设立公司的,纳入此方案有关政策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