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
弘扬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应有平衡
见义勇为是什么?包括《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在内的法规的定义是: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上述定义的行为便属见义勇为。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规定,不意味着这一总括式的条文也不适用。也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实施见义勇为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理由似乎站不住脚。
由于涉及到道德的边界,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问题的核心是在弘扬传统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此,辽宁省进行了认真的权衡。2013年,辽宁省人大修改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删除,改为“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之所以被视为一种高尚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在行为的过程中,行为者为了他人利益而不顾个人安危所表现出的崇高精神。因此,对于见义勇为不能仅从行为的结果上评价,而更应着眼于行为的目的与过程。换句话说,即便见义勇为未取得相应效果,在这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仍然是值得敬佩与鼓励的。
见义勇为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因此,我们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不提倡盲目的见义勇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一种从结果考虑的理性态度。
对于为救落水小伙伴不幸溺水身亡的李薇薇,我们应当肯定她见义勇为的高尚精神。只不过,学校、家长在以此为榜样,培养孩子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教导他们要尽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唯如此,逝者的灵魂得以告慰,让见义勇为的精神在中华大地上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