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2时许,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行驶至210国道米脂县21站加油站附近,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剐蹭。

  案发后,高某担心醉驾行为暴露,遂给郝某打电话,让其找个有驾驶证的人顶替自己,郝某随后打电话联系到杜某,并将高某的意思告知杜某,杜某表示同意。然后郝某和杜某来到案发现场,民警对双方车辆驾驶员询问的过程中,郝某与杜某均称小轿车事发时的驾驶员就是杜某,但是民警在询问现场及事发情况时,杜某对案发经过无法详细陈述,引起民警怀疑。

  经进一步侦查,杜某才如实交代其与郝某共同商量并实施顶替高某的事实。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米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杜某、郝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假证明遮掩、顶替,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共谋,作用、地位相同。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悔罪,且所包庇的是轻型犯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杜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郝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点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主要有上述的犯罪行为均可能构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