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中小学陆续开学,而正在安康市石泉县某中学读书的小青(化名)却并没有到校报名,而小青没来上学的原因,竟然是父母乘春节期间将她许配给了同村男子杨某。

  得知这一情况后,学校两位校长做了小青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然而事与愿违,小青竟然以家庭困难想为家人分忧为由始终不愿返校报名。在一再追问下,小青父母才道出实情,因为家里实在困难,想让小青早点出嫁换取彩礼钱让家庭度过难关,现在已经收了杨某的彩礼,不嫁女儿不行。

  面对这种情况,两位校长强压怒火,返回学校后就到镇上反映情况,请求政府出面保障小青接受国家法律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和其他权益,当地政府派出司法所着手调查。

  在接触小青父母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以及批评教育。而小青的父母狡辩称,他们即将外出打工,不放心自己未成年的女儿独自生活,害怕女儿走上歧途,就寻思着为女儿找个婆家,正好本村25岁的杨某也在苦苦寻找自己的另一半,加之双方又是知根知底的熟人,故而一拍即合,原本指望女儿马上到杨某家生活,谁知学校来搅了自家的好事。

  面对如此愚昧的父母,司法所工作人员反复进行了说法教育。或许是摄于法律的威严,小青父母好像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杨某也表示不再提订婚的事情,但要求小青父母退还彩礼金,小青父母随即当场退还了彩礼。同时,司法所要求杨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纠缠小青及其亲属,小青于次日返校。

  原以为这件事就此圆满结束,但是在3月8日,司法所接到学校通报,小青当日并未返校报到。

  于是司法所再次走进小青家中,据知情群众反映,小青父母已经不止一次为小青找婆家了,而且小青父母正在闹离婚,都想甩掉小青这个包袱顺便再捞上一笔。因为政府的介入,小青母亲已经离家不知去向,只留下小青和父亲在家中。

  小青也主动透露了一些信息,原来在上学期的一次考试中她母亲就将其带走,要给她介绍婆家,小青表示自己有了心里阴影不敢去学校了,司法所干部表示可以通报给学校保安人员,确保她的安全,但要到学校报到。

  但3月9日小青并没去学校,镇政府又派出两名女干部,终于劝导小青前往学校报到。

  针对小青的现状,法律人士称,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撤销小青父母的监护权,但需具备这几类情形:

  一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是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可由小青本人或相关单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父母监护权,同时依法指定监护人。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农村地区对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认识概念极度模糊。从法理上,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仅是私法关系,也是公法关系。在现实中,少部分父母并不具备监护子女的能力和意愿,父母监护自己的子女似乎是天经地义,但这天然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