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进入张家口某铁路沿线玩耍,在攀爬货运火车棚车顶时被高压电电击跌落受重伤,故将某铁路局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北京铁路法院受理此案后,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铁路法院院长王玉良带队远赴河北张家口审理此案。此次巡回审理共审理了张家口、承德地区七起涉铁路案件。

  案情:少年攀爬火车被高压电电击受重伤

  2017年1月26日下午,王宇(化名)与三名同伴从沙岭子站货场门进入铁路沿线玩耍,在攀爬货运火车棚车顶时被高压电电击跌落。随后,王宇被送至当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电击伤、创伤性休克、头部外伤、脑挫裂伤、面颅多发骨折,几次下病危通知。

  记者从王宇所属村委会获悉,王宇出生于2004年,今年13岁,母亲在他三岁的时候因白血病去世。2009年,父亲再婚,王宇从此与姥姥、姥爷、舅舅生活在一起。舅舅2012年7月因车祸死亡,从此,王宇就由年迈的姥姥、姥爷抚养。期间,父亲未给付过王宇抚养费,也未尽到监护责任。

  事发后,王宇的姥姥姥爷认为,事发地位于沙岭子站站场附近,货场位于沙岭子站的北端,京包正线东侧,与站内全部正线及到发线接轨,向车站的方向为开放式,停放车厢的高压电危险区域没有设立任何的安全警示标示,在王宇及其他同伴进入铁路线路以及攀爬棚车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进行阻拦。铁路局对其管辖线路存在严重的管理疏忽,同时完全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故将某铁路局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王宇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5448.63元。

  勘验:事故发生地仍有村民穿越铁路线

  在同一地点,2017年7月1日,吴天(化名)与列车相撞死亡,将某铁路局诉至铁路法院。原告诉称,本次事故中,事发地路段两侧无护网,附近为农田,紧邻村庄,铁路沿线两侧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示,铁路局作为该出铁路线路的管理单位未尽到应有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致使事故放生并造成受害人吴天死亡,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路段事发路段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发现两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受害人非死即重伤。同时由于铁路运输的中断,被告也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更好地查明事实,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带队前往铁路沿线查看现场,重点查看铁路沿线居民生活环境、铁路沿线是否有防护措施、是否有桥涵、是否有警示标示,为下一阶段的庭审做准备。

铁路法院法官勘验现场铁路法院法官勘验现场

  在查看现场过程中,王玉良院长看到有数位当地村民穿越铁路线,遂即以案说法,告诫村民不要穿越铁路线。

附近村民穿越铁路附近村民穿越铁路

  在沙岭子站货场附近,承办法官发现宣化区人民法院沙岭子人民法庭就在附近,且临近该案当事人王宇的中学所在地,通过与法庭庭长的交流,得知王宇的父亲长期无法联络,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并且了解到了王宇户口类型的变更。

  开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减少当事人诉累

  审判长:本院考虑到本案原、被告的具体情况,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将本案开庭地点设在宣化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被告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9月26日上午九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北京铁路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开庭现场开庭现场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73条,高度危险作业是无过错责任,除非原告存在故意或不可抗力,被告方可免责。

  被告某铁路局辩称,王宇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的行为既是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也是对自己生命健康的极端不负责的行为。另外,每根接触网杆上都印有“高压危险”的安全警示字样,且非常醒目,说明铁路局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此次事故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攀爬铁路车厢,导致被电击伤的严重后果,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从原告的年龄看,其监护人也未尽到实际监护作用,所以铁路运输企业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发表辩论意见时,某铁路局表示,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我方认为应当只承担10%的责任。

  本案未当庭宣判。

  铁路沿线一所小学的60名学生旁听了此次庭审。庭审过后,铁路法院民庭庭长于春华带领同学们进行了铁路安全八个不要的宣誓仪式,发放了铁路安全法官提示卡。

  两天时间,北京铁路法院法官转战承德、张家口,共审理了七起涉铁路案件。

  未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会进一步加大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工作力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加强法制宣传,切实减少纠纷,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为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