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称其在乘坐地铁时突发癫痫,不慎跌入轨道内,造成身体残疾、生活不便。因认为是地铁公司没有安装屏蔽门导致其跌入轨道,余先生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地铁公司在庭上表示,余先生是自行跳下站台的,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后果。

  乘客:突发癫痫坠下站台

  原告余先生诉称,2015年11月11日,余先生在他姐姐余女士的陪同下,途经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五棵松地铁站候车时,癫痫病发作,跌入北侧轨道内。后经医院拍片检查结果为右侧尺骨鹰嘴骨质断裂,移位且有碎片,需动手术,手术费花了4万。余先生到出事地点找相关领导请求给予治愈,得到的答复是到法院诉讼解决。

  余先生称,自己由于没钱只能回河南老家治疗,但因他母亲病重,自己也没有正式工作,癫痫发作不能控制,因此只输了液消肿。现在他的右胳膊及右手指不能正常活动,造成了残疾。他表示自己有长期的癫痫病,药物控制每月最多发作两三次,发生该事故后,胳膊残疾,不能正常活动。去年3月,他到首都医科大学三博脑科医院住院,癫痫几乎每天发作,开颅手术没有做成,药物也很难控制。

  余先生认为,地铁公司在候车位置没有安装安全屏蔽设施,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给自己及全家造成了痛苦和灾难。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骨折治疗费1900元,误工费、陪护费、精神赔偿金由法院判决,此外还要求地铁公司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残疾赔偿金。

  地铁:已经尽到保障义务

  昨天下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余先生由其姐姐出庭代理。对于起诉,地铁公司表示,余先生是自行跳下站台的,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形,这超出了地铁公司所能防止损失的范围,余先生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余先生的行为还违反了相关法律和秩序,很可能造成地铁停运等事故,影响乘客出行。”

  地铁公司称,余先生起诉书中称其因癫痫病发作跌入轨道,但无证据证明其跳下站台的一瞬间是癫痫病发作,也没有证据证明与地铁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在跳下站台时,他的姐姐没有陪同在身边,家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地铁公司还表示,事故发生的五棵松地铁站站台的安全提示、站务员、安保人员完善,地铁方面也适当地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和及时救济义务。因此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起诉书中所称,是没有安装安全屏蔽设施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但是安装屏蔽门并不是通用的必要的安全设施,不属于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必需的设施。”

  综上,地铁公司认为,本案中是余先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跳下站台,家人也没有尽到保障义务,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昨天法庭未宣判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