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赠与无效“小三”还钱
经过沈阳市铁西区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宋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并无关于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也无关于处分共有财产的特别约定。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某将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31.8万元赠与王某的赠与合同无效;王某返还刘某与宋某人民币31.8万元。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经夫妻双方同意。“宋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显然并非出于使夫妻共同财产保值、增值等善意目的,且王某在与宋某相识之初就已确知其有合法妻子,其二人明知这种赠与行为会损害刘某利益,但仍然为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案涉赠与合同及行为当为无效。”
然而,法院的判决令王某不服气,于是,王某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见习记者 鞠函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