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潘某供称,案发当晚,他喝了点酒,内心非常兴奋,便决定到距离村庄比较近的一家服装厂拦截下夜班的独身女子发泄兽欲。他在服装厂附近转悠半个多小时后,看到了独自一人骑自行车下夜班回家的林某。于是,他骑摩托车尾随林某到无人处时超越林某,将其拦下,并以劝他女友为借口骗林某到附近的小路上时,林某不愿意,他遂强行将她挟持到一条僻静的小路上,并以如果林某不从他,就杀死她为由相威胁,先后三次奸淫了她。因为害怕精液射进林某体内留下罪证,他每次奸淫后,就将精液射在林某体外的地面上……完事后,他骑摩托车迅速逃离。
潘某还供称,2006年10月份,他因犯强奸罪被审判期间,考虑到他的该起罪行一直未被警方侦破,而且他在作案现场所留下的罪证不多,所以他心存侥幸故意隐瞒了该起犯罪事实。没想到,事发7年多后还是被警方侦破……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辩称,通过开庭调查与警方的证明可以看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当庭认罪,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