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辽宁省司法厅日前印发《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司法行政系统37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作出明确问责规定,进一步助推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本办法自10月9日起施行,2019年7月公布的问责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人员在执法、监管、执法监督过程中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8种行为,包括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在办理会见(探访)过程中,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未一次性告知,让群众“白跑空跑”的;在狱(所)务公开中,信息分类不规范、更新不及时、内容不详实,甚至选择性公开或不公开等行为。

  《办法》规定,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过程中,如存在工作期间不在岗,在岗不尽职,工作时间“慵、懒、散”,对工作任务“推、脱、拒”,不能按时完成职责任务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咨询、民心网投诉办理、公证机构受理网上申请办证、在12348辽宁法网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人员办理不及时、回复不准确,甚至拖压不办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布的投诉电话、“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和其他咨询电话打不进、接不通,接听电话态度冷漠、推诿搪塞等行为的,将予以问责。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予以问责的8种行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非诉讼调解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待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受理不受理、受理后无回音、有回音未按规定解决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以及在处理信访投诉工作中予以问责的6种行为,如对领导批示办理的厅长信箱事项,未及时办理和回复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