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韩冰)“最严”机构编制条例昨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2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进行了权威发布及解读。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这是近十年以来全国首部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定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八章49条。

  辽宁省编委办副主任陈相元介绍,《条例》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变更等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条例》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规格、名称、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标准,明确了机构编制审批的“红线”。

  全文共出现了16次“严格”“不得”的禁止性表述,堪称最严《条例》。《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非业务内设机构的数量;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结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