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男子林先生在银行申领了一张工资卡,却被人在香港盗刷走6000余元。林先生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11月20日,皇姑区人民法院介绍,林先生维权之所以能成功,与他案发后的一系列行为有极大关系。

  银行卡遭盗刷,储户起诉银行

  林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给员工们统一办理了银行储蓄卡,用于发放工资。今年4月9日20时许,正在家中准备睡觉的林先生相继收到五条手机短信,显示其名下的这张银行卡在香港被盗刷6444元。

  第二天一大早,林先生就跑到银行柜台反映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并将卡中的68元现金取了出来,打印了银行流水记录。随后,林先生当着银行工作人员的面向公安机关报了警。该案立案后,由于线索有限一直没有侦破。

  林先生说,银行卡一直都在自己手里,从来没有借给别人,而且自己也没有去过香港,不存在使用过失等问题。银行对储户信息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在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随后,林先生将银行起诉到皇姑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6000余元。

  银行挺委屈说什么也不愿赔

  对此,银行也是一脸的委屈,不同意赔偿。银行认为一方面林先生无法证明本人与银行卡是否存在分离现象,另一方面也无法证明交易当天本人是否在交易所在地香港。同时,该笔交易属于卡密相符情形,属于正常交易。目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林先生银行卡上的该笔交易是被盗刷。

  另外,林先生的银行卡是工资卡,系批量开卡,由单位统一办理,当时被告与原告单位约定持卡人应遵守储蓄卡领用合约。该合约中载明: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者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银行存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在银行办理并使用借记卡,双方即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护林先生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林先生将款项存入被告处,即取得本息偿付请求权。

  根据庭审中查明,林先生及银行均认可林先生所持有的借记卡内存款6444.83元在香港ATM机中取款。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行及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对银行的识别义务。现林先生身处沈阳,而其所有的储蓄卡却在香港被盗刷,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本身存在着不能识别伪卡的缺陷。据此,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银行提出林先生无法证明人与银行卡是否存在分离现象,因密码保管或者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应由林先生承担的抗辩,因借记卡在前一日22时许被盗刷后,林先生第二日上午即到被告处以借记卡取款,并于同日报警,据此,银行未能证明林先生存在人、卡分离现象,同时银行也不能证明林先生存在因密码保管或者使用不当,故对银行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林先生损失6000余元。

  法官提醒:遭盗刷应立即办冻结报警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银行卡的时候应小心谨慎,输入密码时应该注意对密码的保护,特别是在网络购买交易时,一定要先核实网站真伪,然后再进行操作。同时如果发生盗刷银行卡的情况,不要慌张,第一时间去银行柜台说明情况,办理冻结或取出存款,同时应马上报警,留存证据。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