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谭女士是沈阳某餐饮公司的领班,自2016年8月起,谭女士开始享受产假。但休假期间,公司没付给她工资。2016年12月初,谭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发其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同意谭女士的辞职申请,但以谭女士是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和产假期间的工资。

  庭审:谭女士在与沈阳某餐饮公司协商数次无果后,请求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帮助她索要补偿金和应得的工资。接到求助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详细调查,认为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在沈阳某餐饮公司未能支付产假工资的前提下,即使谭女士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亦应支付补偿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沈阳某餐饮公司,尽快支付谭女士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与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说法: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此时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强迫劳动的”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报记者方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