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公司“老员工”,为了退休后衣食无忧,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制作假会计凭证等方式,6年中将公司270余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买银行基金。近日,本案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女会计袁某悔不当初,请求法院轻判。

  袁某是大连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1997年10月开始担任公司会计,工作认真负责,得到领导的认可。2008年3月,袁某担任公司的会计兼出纳员。此时,袁某在公司已工作了11年,在公司中也属于“老资历”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当上“小领导”。

  恰逢当年,银行基金炒得火热,眼见周围的朋友炒基金都狠赚了一把,袁某也跃跃欲试。为了退休后能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袁某动起了歪心思。

  最初,袁某想在公司开户行办理业务时做些手脚。因为每个月袁某都要带着公司的财会章和法人章到银行去核对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是银行和企业之间对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的凭单),于是袁某伪造了一张银行对账单,上面的金额要低于公司账户余额,这样她就可以将差额用公司现金支票取出。

  第一次动手脚,没有被人发现,她的胆子也大了起来。

  此后,袁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篡改公司调汇汇率、伪造结汇凭条、银行对账单、制作假会计凭证以及将出口退税款转入个人账户等方式侵吞公款。

  就这样,从 2008年 3月至2014年2月间,袁某多次侵占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270余万元,并以个人的名义购买基金。

  袁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还揭发了本单位职工刘某侵占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袁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27万元。

  2014年12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袁某悔不当初,自愿认罪,请求法院轻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袁某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袁某的账户被冻结,袁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利息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