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专门就“地沟油”“注水肉”“假减肥药”等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确定定罪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

  《意见》共41条,包括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范围规定、管辖、证据审查认定、法律适用、“行刑衔接”等8个部分,不但涉及鉴定检验机构资格限定、“行政认定”证据属性归类、“注水肉”罪质阶梯性认定、犯罪金额既未遂参照比对适用、单位犯罪、判决从业禁止等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的普遍性问题,还对从犯量刑从严把握适用从宽标准、涉及商业秘密的生产商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据属性、检验报告可转化为“行政认定”的形式判定规则、附带民事诉讼暨公益诉讼的限定原则等非常见型问题作出说明。

  关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认定,《意见》明确,对在食品或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罂粟壳类等物品,以及用餐厨废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对于生产、销售“注水肉”,同时注射抗休克药物的行为,《意见》明确适用“降阶式”的认定规则,认为应当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具体情况,可以分别认定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犯罪性质认定过于绝对的问题。在全国法院系统中首次对生产、销售“注水肉”的行为采取了“降阶式”认定规则,为合理解决这一全国性司法认定难题提供了方案,并对制作、销售“卤水豆腐”的行为明确了除罪化原则。

  《意见》专门就含有“西布曲明”减肥药的犯罪作出认定,在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经检验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等西药成分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