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为规范沈阳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沈阳市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施细则(暂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细则指出,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将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也将被列入“黑名单”。

  此外,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在惩戒期限方面,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拖欠工资等行为的,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的,将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