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8日电(赵健彤)日前,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辽宁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去年底的557元/月,提高到580元/月以上。

  《通知》提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其中,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其中,沈阳市提高5%以上,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辽阳、铁岭市提高6.5%以上,抚顺、营口、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原则上,各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原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未达到低保标准1.3倍的地区,应加大提标幅度,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提标完成后,预计辽宁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去年底的557元/月,提高到580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去年底的4293元/年,提高到4551元/年以上;全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将达到低保标准的1.3倍以上。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3月底,辽宁全省有城乡低保对象123.9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52.30万人、农村低保71.67万人;特困人员13.5万人。按照辽宁省政府要求,辽宁各市将开展社会救助及其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在5月底前制订和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