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取消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手术前登记并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3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修正案》。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应由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关于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程序,原规定对鉴定程序的规定不具体。此次《修正案》中明确提出,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保健机构通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

  无需行政部门审批出具证明

  原规定中,我省妇女如需实施终止中期以上妊娠,需根据情况出具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但如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省百姓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因胎儿性别想终止妊娠的人越来越少。此前,辽宁是全国唯一对终止中期以上妊娠需要出具批准证明的省份。

  取消行政部门出具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符合当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可以大大方便群众。因此,《修正案》取消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需开具证明”的规定。

  设置醒目标志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修正案》新增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规定要求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监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实施人流手术 需进行术前登记

  《修正案》新增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并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在一个月内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违法鉴定胎儿性别 最高处6倍罚款

  《修正案》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