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沈阳市公安局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停车场经营服务的突出问题,决定从即日起对停车场非法经营进行依法整治。

  七类问题停车场将被处理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是全市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突出违规经营行为得到彻底根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以下七类问题:

  (一)擅自设立停车场。未取得正规停车场经营手续,擅自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的。

  (二)超范围经营。超出备案登记范围经营收取停车费的。

  (三)非法取得停车场经营手续的。利用虚假证明、印章以及虚构事实等,骗取停车场经营手续的。

  (四)超期限经营。停车场审验合格证或收费许可证已到期仍继续收费经营的。

  (五)未按规定做变更登记的。公共停车场需要变更备案事项但未按规定、时限到公安机关做变更登记的。

  (六)配套设施不规范。停车场未在岗亭上张贴公示审验合格证、收费许可证、未按照要求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规范设置价格公示牌的;停车场服务人员未按要求规范着装、佩戴胸卡的;未做到泊位设置标准清晰,存在挪用占用泊位的。

  (七)只收费不看护。停车场服务人员数量达不到看护要求、未履行看护职责的。

  严查超范围经营和超期限经营的问题

  一是严厉打击擅自设立停车场的行为。全市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擅自设立停车场行为。对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依法处理。

  二是严格查处非法取得停车场经营手续的问题。对群众投诉利用虚假证明、印章以及虚构事实等骗取停车场经营手续的,公安机关对查证属实的依法撤销备案手续,对涉及造假的企业法人、有关行为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三是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和超期限经营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排查,逐一确认经营范围和期限,对于审验合格证或收费许可已到期的,公安机关将立即责令拆除价格公示牌,关闭收费系统,禁止继续收费,一律收缴审验合格证,并在7天内到市停车办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四是严厉查处配套设施不规范和只收费不看护的问题。对于停车场存在配套设施不规范、私自篡改价格收费公示内容、未起到看护义务等问题,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据《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新办理的各类经营性停车场,要按照有关设施设置规范,达到规范设置要求后方准开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