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丁宁)1月3日,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进行了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通知的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年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另外,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中,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例如:年终奖(劳动分红)、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伙食津贴、过节费、高空津贴、通讯费、服装费、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等。不列入缴费基数的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实物支出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