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己非高管索赔无法律依据

  奥吉娜公司认为,王某离开时,带走了核心经营团队总经理助理兼营销总监一名、销售总监一名、销售副经理一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投资经营启瑞大药房,最终造成这些年轻高管的离职,给公司五年的核心管理团队建设工作造成无法弥补、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王某等公司核心经营团队高管的集体反水,在全国医药界产生较大影响,给奥吉娜公司的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公司许多客户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对公司的信任,这种无形资产的巨大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之规定,奥吉娜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判令第三人启瑞大药房所得全部收益归奥吉娜所有,具体数额以审计为准,由王某直接给付。

  2017年1月,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召开庭前会议,就证据方面进行了交换。8月4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总结该案三大辩论焦点问题:王某是否属于奥吉娜公司高管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奥吉娜公司损失多少;第三人启瑞大药房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双方先后对40多组证据逐一进行激烈辩论。王某诉讼代理人全面否认了奥吉娜公司的证据,认为王某不是奥吉娜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时递交过申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启瑞大药房不属于同业经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举证质证,法庭休庭择期再审。该案孰是孰非,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