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程:赔偿标准分歧大 土地再次“闲置”两年

  这块因地方政府动迁不及时而未能开发的土地,又因责任赔偿问题,再闲两年,直至2017年自贸区挂牌仍未解决。

  对于地方政府没有及时亮地,以及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合同中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解决途径,即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营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15年9月,营口仲裁委下达裁决书,申请人是营口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裁决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1年4月2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解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24416000元,并从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按日0.6‰给申请人违约金;赔偿申请人所交税费损失5538848元。

  裁决书中解释,由于被申请人违约事实上给双方均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前几年司法审判实践,本着公平原则和考虑其他综合因素,原约定日1‰略显过高。

  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24亿元,按日赔付0.6‰违约金计算,每天大约为7.44万元,在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的1300多天里,总共违约金超过1亿元,与原出让金总额接近。

  上述王姓负责人表示,关于赔偿协议需要当地政府与企业双方沟通。如果按照日0.6‰进行赔偿的话,当时涉及的资金也是上亿元,高出银行同期利息很多,这个是按照民间借贷来做的。

  对于为何不采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补偿标准,营口仲裁委仲裁员才文璞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给出回复称,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每日1‰的违约金赔偿期限不仅适合申请退地的60天,也适用于此后一直未交付土地的时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赔偿的前提是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实际情况是违约,所以应按合同条款支付赔偿金。

  才文璞说,按日赔付0.6‰违约金,相当于年利率21.9%,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年24%贷款利率,当时就是因为考虑到当地政府的支付压力才做适当下调的。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年1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营口仲裁委30日内重新仲裁,但至今已过去一年多时间,重新仲裁的结果仍未有定论。

  营口仲裁委一位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接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仲裁的通知后,一个月以内仲裁委已重新组庭,现在正在重审过程当中。之所以一年多一直没有结论,其原因是双方正力求达成和解,营口市西市区政府也正在筹集资金。

  此外,对于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情况,营口市国土局回复称,与营口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目前尚未解除。下一步该片土地应当如何处置,将由营口市西市区政府与营口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协商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