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源:“毛地”出让 区政府未按承诺如期亮地

  本应在2011年就动迁的化工厂仍在生产,土地迟迟难以开发,导致闲置,这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2011年3月,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给营口市国土局发送的《关于对2010M-7号地块拆迁两地时限的说明》中指出,根据营口市2010年第十三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情况,“我办决定对营口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地块(即新兴大街南、西发路东2010M-7号地块)实施拆迁。拆迁期为该公司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亮地。”

  所谓亮地,是指在土地出让中,出让人向受让人交付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营口市国土局在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书面回复中也称,营口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9日通过挂牌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商业、居住,土地出让总价款12441.6万元(1.24416亿元)已全部交齐,并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营口市国土局强调,由于该地块为西市区项目,市政府批复定由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动迁亮地,因此,国土局根据西市区政府动迁办承诺的动迁亮地时间,与营口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2011年10月5日,但西市区政府未能按照承诺时间全部亮出土地。

  实际上,这种“毛地”出让行为,在2012年就被国土部正式叫停。当年,国土部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2012年7月,时任国土部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说,1999年颁布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因地方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同时他强调,文件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并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

  对于当初没有选择“净地”后再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原因,营口市国土局宣传部门张主任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企业是着急拿地才造成了这种局面,地方政府也是为了发展经济,如果当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做的话,肯定也不会出现当前的这种情况。

  回忆当时买地细节时,王昆介绍说,当时自己是从报纸上看到该块土地拍卖的信息,营口市国土局在进行土地挂牌的时候就是“毛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