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件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去年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今年1月24日,对赔偿决定不服的高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提出包括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的各项赔偿共计135万余元。昨日,高超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羁押造成他精神压抑、工作和生活深受影响、社会评价已经被降低。1万元精神抚慰金无法弥补他和家人因此案件受到的伤害。

  涉黑案一被告人终审判无罪

  2012年,以辽宁省鞍山市原人大代表、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袁诚家为首的74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6项罪名在辽宁营口中院受审。

  2014年1月,营口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袁诚家有期徒刑20年。对涉案被告人之一的高超也被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免予刑事处罚。后因案件其他被告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终审判决高超无罪。

  去年5月23日,高超依法向营口中院申请总额为15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17万余元。12月20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判决,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不满精神损害抚慰金提申诉

  2017年1月24日,表示对该赔偿决定不服的高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度请求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赔偿共计135万余元。

  高超在申诉书中表示,办案机关错误行为给他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赔偿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比例过低,也与最近几年无罪案件的精神赔偿比例相差太远。

  “爸爸因为我的案子受到打击,生活不能自理”,昨日下午,1988年出生的高超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因为有罪判决而被关押后,自己自由被剥夺,造成精神压抑,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家人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