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沈阳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后首届市级人民监督员。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沈阳市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沈阳市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监督员认为上述案件工作中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实施监督。

  沈阳市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本次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选任沈阳市人民监督员90名。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1994年2月28日前出生),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