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举行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商环境建设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新华网沈阳12月7日电 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服务平台……

  12月7日举行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商环境建设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条例》共三十九条,明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出台地方性法规 营商环境建设“有法可依”

  辽宁省委、省政府一直比较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2005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的意见》;2016年,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对辽宁营商环境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在营商环境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市场意识不强、一些部门没有真正树立服务理念、依法行政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问题。

  为此,今年8月上旬,省政府决定起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软环境办密切配合,很快形成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11月8日省委第208次常委会讨论同意。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最终审议通过。

  水电气等特定行业应制定“服务规则” 为企业提供便利

  程序过于复杂、流程漫长,有时还会遇到“附加条件”,无论是新企业的筹备,还是老企业的扩产,大家都很怕遇到“拦路虎”。

  《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另外,为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政府部门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全面提高效能

  为提高服务效能,政府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

  《条例》规定,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另外,政府有关部门还要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反映经常会接到有些部门的检查通知,检查过于频繁,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

  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对各级部门的检查设定了“时限”。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政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或被辞退解聘

  引人注意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出现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程度的处理。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

  政府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了本条例,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