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首次将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中。《条例》规定,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或将处5000元罚款。

  关键词A:巡游车

  关注1:经营资质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和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关注2:驾驶员

  载客时使用音像通讯设备不得干扰乘客

  巡游车驾驶员在营运中,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礼让行车,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不得绕道行驶;不得在车内吸烟;载客途中使用音像和通讯等设备,不得干扰乘客,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按照规定使用顶灯、待租、计程计价等营运标志、设施,计程计价设备出现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不得营运载客;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此外,禁止巡游车驾驶员遇乘客招手,停车询问后不载客,禁止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或倒客,禁止接受电召服务预约后,未按照承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