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经过8年的漫长审判终于结案,两名主犯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7年半有期徒刑

  身兼北京、泉州两家公司总经理一职的庄大川与原中国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总经理黄乐勤相互勾结,以“委托购买国债”的方式,骗取辽宁省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和铁岭市城市信用社8亿元资金,后转出用于炒股、炒期货等,造成4.5亿元巨额损失。

  庄大川和黄乐勤到底是如何运作成功的?巨额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诸多问题随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浮出水面。10月19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刑事判决文书,庄大川因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2000年12月起

  代买国债帮助获利

  企业家取得银行信任

  铺垫

  庄大川为福建泉州人,1989年作为企业家被招商引资到葫芦岛。由于业务关系,庄大川与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贾洪舟结识。

  2000年12月,庄大川得知该信用社有部分闲余资金,向贾洪舟建议利用这笔资金到北京海通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年利率为8%,远远高于正常国债利率2.6%。

  经领导研究后,2000年12月12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在北京海通证券公司投入3000万元,经营“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因该证券公司能够确保资金安全,葫芦岛市商业银行工商城市信用社得以顺利收回本金,并获得8%的高额利息。

  此后,庄大川所介绍的此种国债项目亦使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的其他信用社获得高额回报,因此取得了该银行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