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
与证券公司客户经理
合谋骗钱炒股
行动
银行资金借国债买卖违规进入股市,可获得更高的回报。为达到将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炒股等目的,庄大川开始着手实施诈骗。
2002年,庄大川到厦门,找到以前相识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已更名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虎园路证券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李文强(在逃),向其咨询能否利用其联系的金融机构到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资金,进行个人炒股。李告知,只要获得金融机构的全权委托书便可进行。
随后,庄大川找到时任葫芦岛商业银行行长的敬建国、副行长王学伶、计财部经理马玉友等人,以其在厦门人熟、银河证券公司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障为由,诱使银行到银河证券厦门虎园路营业部购买国债。该行研究后,决定购买“一比一”资金配比模式的国债项目。
2002年7月22日,王学伶、绥中县工商城市信用社主任李玉民等人来到虎园路营业部,庄大川将虎园路营业部经理黄乐勤、客户经理李文强介绍给王学伶等人后,双方经协商,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在该营业部购买国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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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至2004年5月
银行下属7信用社
6.1亿被套取炒股
推进
为保证资金安全,王学伶等人要求营业部出具承诺书、国债交割单各一份,作为期满后收回国债的凭证。黄乐勤在组织营业部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后,出具了承诺书。
2002年7月22日,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等手续。在开户过程中,李文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委托书,以办理正常开户手续为由,让李玉民在内容为“绥中工信全权委托李玉民在银河证券虎园路营业部代理本单位进行有价证券买卖、资金存取等操作事宜”的委托书上签字。随后,李文强让庄大川在该委托书“李玉民”签名之后加上了“庄大川”的名字,二人相互配合,成功骗取了全权委托书。
从2002年7月23日至2004年5月26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下属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绥中瑞州城市信用社、兴城柳城城市信用社、兴城建设城市信用社、兴城工商城市信用社、建昌建设城市信用社、建昌工商城市信用社共将6.1亿元资金交给庄大川以国债买卖名义进入股市,仅以绥中工商城市信用社名义买入的金额就达到1.9亿元。
按事先预谋,骗取全权委托书后,庄大川卖掉国债,然后将资金转入自己在该营业部设立的泉州新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海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股票账户内,委托李文强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