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个企老板“跑路”只本人担责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爽表示:“首先,从违法成本上来看,‘跑路’老板多为个人企业,而老板本身就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公司在注册之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区别分开的。简单地说,如果某企业的老板突然‘跑路’,只有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其配偶、子女、亲属则无需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其次,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老板们的‘跑路’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还需视情况而定,尤其一些老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方式掩人耳目。”

  呼吁:推行发行预付卡审批或备案制度

  商家“跑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消费者因维权意识低,认为维权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甘愿吃亏放弃维权。那么如何减少老板“跑路”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呢?

  成方兴认为,只有约束监管经营者发放预付卡,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基于此,他建议行业协会或工商部门推行发行预付卡审批或备案制度,经营者要在相关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再发行预付卡。成方兴提示,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卷款“跑路”,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2315提醒:购预付卡要签详细合同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示,预付卡消费有风险,金额越大风险越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时一定要慎重。在选择商家时要对经营者主体性质、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进行了解,并尽量选择信誉好、口碑好的商家。

  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详细的预付消费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期限或次数、服务地点、服务费用的收取以及折扣、优惠额度的计算方法、消费者转让权利、退费相关手续、各自的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年旭春 张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