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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又迎来新一轮利好。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国家已经多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范围。2010年开始,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6万元;2014年,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此次,这一范围扩大到20万元。

  目前,沈阳市国税局正全力做好这一政策的落实工作。据了解,截至2014年底,沈阳市国税部门管理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约7万户,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约2.5万户。按照去年数统计测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后(不含新增户数),全市国税系统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纳税人为25144户,其中享受小微减半政策的纳税人为24311户,比原政策多2029户。全年预计减免所得税合计14008万元,比原政策多2852万元,其中享受小微减半政策的纳税人全年预计减免税额为12987万元,比原政策多4278万元。

  位于皇姑区的金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就是其中的受益者。该企业属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4年收入59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9.96万元,按照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2014年应纳税额为9.96×50%×20%=0.996万元,与25%的法定税率相比,相当于享受了15%的税收优惠,减免税额达到了9.96×15%=1.494万元。该企业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6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按照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优惠0.6万元,而按照新出台的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优惠1.8万元,享受幅度是原来的300%,又给企业多节税1.2万元。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对我们做小本生意的,这个优惠红包可不小啊!”

  紧随财税〔2015〕3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

  新政策调整有何变化?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为打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沈阳市国税局特别通过沈阳晚报对新政进行权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