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按交通肇事罪判决?

  醉驾肇事,为何不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许多得知了判决结果的市民和网友表示出了极大的不解。庭审结束后,记者对主审法官王昕婷进行了采访。

  王昕婷表示,判断到底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主要要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赵晓明系专职司机,驾驶经验丰富,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些行为均反映了他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其对田昱的死亡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另外,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显示,赵晓明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向道路中心护栏后发生侧翻,导致与多车发生碰撞,并未发现他在事故发生前驾驶车辆争抢追逐,亦未发现其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综上,赵晓明的主观心态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特征,客观上亦未实施连续多次冲撞行为,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