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孩”
“单独”再婚家庭可再生育
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即在4种情况下允许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再婚前双方分别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且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是,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三是,夫妻中作为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是,夫妻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