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如果在达到35℃的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最多可得到3个月的高温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的7月、8月、9月发放。 7月1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这是辽宁首次明确高温津贴细则,高温津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高温津贴每年7-9月发放
只要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均在发放范围内。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对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