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温退费:投诉后24小时仍不达标,按日两倍退费
《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起1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有异议的,用户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