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重新修订了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据介绍,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共对77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按照具体情形特征,对每项违法行为划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阶次,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限制在更小范围内。今后,对全省范围内同一种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将予以相同的处罚,即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错同罚”。

  与现有裁量基准相比,新裁量基准的裁量范围由8项扩大到修订后的77项,内容增加了发票处罚、稽查处罚、纳税担保处罚以及其他类型处罚,法律涵盖范围扩大至8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33个处罚条款,基本涵盖涉税处罚的所有法条,在不予处罚范围上,“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增加到41项。

  辽宁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基准的具体设定上更加宽松,更加彰显柔性执法精神,特别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的,最大限度增加不予处罚情形。

  同时,新裁量基准明确了各种违法程度的具体情形特征,并将通过辅助裁量系统固化处罚结果,更大程度上体现处罚公平。对税务执法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也更强,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新的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