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市可探索通过“免材料、免审核”方式开展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服务;不得设置医疗机构转诊人次、转诊总金额等指标限制。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优化完善备案管理服务,规范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及待遇。

  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市可参照国家医保局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试点方案,探索通过“免材料、免审核”方式开展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服务。其他实施跨市域转诊转院需医疗机构提供证明的市,要结合疾病病情程度和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水平,制定并公布本市转诊转院病种(含治疗方式)目录或病情标准,符合目录及标准范围的,无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参保地经办机构依据病历等材料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备案。对未在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办理备案。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结论存在异议的,经办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合议出具最终结论。

  各市要加强对跨市域转诊转院医疗行为合理性的评估考核,并纳入医保协议和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要以参保人员病情严重程度和本地医疗服务能力为客观依据开展备案服务,对合理的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应安排足额基金预算予以保障,不得设置医疗机构转诊人次、转诊总金额等指标限制,坚决杜绝医保部门及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带金办、人情办”等问题。

  跨市域转诊转院医疗费用,应参照本市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适当下调,原则上,起付线不超过本市住院最高起付线的2.5倍,报销比例下调幅度不超过本市住院最低报销比例的1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