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翟某某、闫某、张某某3名被告人强迫交易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被告人翟某某、闫某、张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有期徒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各界群众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在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等地,以被告人翟某某为首,纠集被告人闫某、张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收购和自营的车辆货运公司的名义,欺骗车主将车开到公司检车,借机扣留车车辆、车钥匙和营运证等相关手续,巧立名目分项连续收取管理费、检车费、保险费、建档费、场地费、安全学习费和风险抵押金等,以不交钱就不给检车、不返还车辆和车辆运营手续等手段对被害车主相威胁,强迫车辆实际所有人付某某等74名车主交费,其中部分车主拒绝后车辆被扣押,部分车主交费后又被迫重新签订货运车辆挂靠协议,才归还车辆。对不来检车的车主,以挂失营运证又补办的方法,强迫车主来公司检车,给车辆安装GPS,对写欠条不交费的车主到期偷走车辆。在强迫收取的费用中,扣除其代缴的车辆保险费、检车费,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885247元,其中被告人闫某、张某某实施强迫交易65人,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7979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纠集被告人闫某、张某某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收购车辆运输公司,设立各种名目收费项目,对车主以威胁扣留车辆、不检车以及实施扣车、扣留车辆行驶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交纳费用,逼迫重新签订挂靠车辆协议,接受车辆挂靠管理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犯,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系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被告人张某某系积极参与者,均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以被告人翟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在2017年4月2018年10月案发,通过上述犯罪行为,威胁运输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交纳不合理费用、逼迫车辆实际所有人重新签订挂靠协议,情节严重。为消除该犯罪集团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和财产权益,对上述3名被告人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本案所涉货物运输公司对挂靠的车辆实际所有人强迫接受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严重破坏当地货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严厉打击强迫交易的“行霸”等恶势力犯罪,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将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主管部门规范挂靠货车的经营管理秩序。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当前国家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为维护诚信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为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源: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辰旭 美术编辑: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