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的通知》,对公办幼儿园给予运行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补助。

  新的补助标准为,执行城区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生每月补助365元;执行农村地区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执行城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月补助240元;执行农村地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每生每月补助200元。补助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区、县(市)财政承担。

  补助资金要应用于教职工工资待遇、教师培训、改善办园条件以及公用经费性质的运行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支出、捐赠、偿还债务、付息、回报举办者、投资、大型基本建设等非基本办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