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8日了解到,《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近出台。《办法》提出,省政府对各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总河长、省副总河长或省河长约谈市主要负责人及总河长。
按照《办法》要求,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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