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辽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强迫成员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私立名目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

  社会组织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不得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不得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开展论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暂行办法》还规定,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