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邱菊)9月7日,在“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市法制办新闻发言人做了新闻发布,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沈阳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主要规定了排污权的核定、排污权交易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的新增排污权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经审查、公示后确定。

  《办法》规定,通过有偿取得排污权,并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算认定减排量后,有“富余排污权”可供交易的排污单位为排污权出让方;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或者新增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为排污权受让方。这样可使积极参与“抗霾攻坚”行动的排污单位通过采取污染治理措施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