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和被告第三人(关淑敏)提出: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提起诉讼的房屋是1999年在岫岩购买的门市房并取得房产证,所有权是第三人(关淑敏)的,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没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时效期已过。假设原告具有该房屋所有权(当年该公司根本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案诉讼时效期已超过10余年。3、办理房屋手续合法。关淑敏提交了申请、证明、购房合同、缴纳了契税等材料,手续符合法律规定。4、被告第三人(关淑敏)购买的是由开发商建筑的门市房,原告说门市房损害其利益,17年前购买房屋时原告还不存在呢,原告16年后才购买楼上的房屋,何谈损害其利益。

  海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原告通过与鞍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方式获得中街商贸城后主楼中的一层南北两侧楼道、二层、三层及土地的相关权利,涉案房屋位于后主楼一楼内,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所在的位置是商贸城的消防通道及电梯,对原告施工造成影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最后判决: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在接到申请人申请时,应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但其在为本案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被告办证程序违法。最后,撤销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第三人关淑敏的岫房权证私字第19215号房屋所有权证。

  这个判决让关淑敏无法接受,自己花钱买的房子,当时也按正规手续到政府部门办完了房产证,现在怎么说没就没了?而作为被告的岫岩满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认为其并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