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举措,辽宁省日前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严格审查增量,有序清理存量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等单位破坏公平市场环境的行为进行审查。

  据了解,审查对象为行政机关、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否则不予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实施意见》具体要求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等标准。

  据了解,《实施意见》发布后,不仅严控增量,省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6年10月起,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6月起,还要由政策制定机关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据新华社电/记者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