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不得歧视和限制进口和外地商品;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日前,辽宁省物价局解读我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布“政府对市场不当干预”行为的负面清单。显示我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将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垄断。

  省物价局表示,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对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