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卫计委官方网站发布《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求意见稿中仍然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悉,征求意见稿是根据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我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所制定。这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对《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对比2003年制定下发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有两处,一是计征标准更为详细,二是征收范围有所缩小。对征求意见稿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者,请于2016年10月26日前向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反馈。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城镇居民以户籍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农村居民以户籍所在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实施辅助生育技术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实际出生数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给与了详细的解释,并非单纯以户籍性质来区别二者。“城镇居民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半年及半年以上的,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也就是说,非城镇户口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也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征收。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农村居民是指户籍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农民;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

  对比2003年制定的《实施办法》,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两项征收内容,即“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也就是说,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者再生育,不再受准生手续和晚育年龄的限制。

  同时,《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再收养的,比照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多生育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在新制定的征求意见稿中,“再收养”的条件后加上了“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除外”。

  与原《实施办法》相同的是,征求意见稿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仍然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征收。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比照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多生育者的标准,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子女数、分别缴纳。

  据媒体报道,2015年沈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664元。依照征求意见稿的标准,今年不符合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最低183320元,最高366640元。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子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