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于海)8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沈阳近日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意见》指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意见》明确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将所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