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现乏力、气短、咳嗽症状,赵女士到位于沈阳的某大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哮喘”,收住呼吸科接受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赵女士出现发烧症状,同时血项化验结果异常的、大幅度地出现变化。出院后,赵女士仍未退烧,对于这些新出现的症状,医院既未作出解释亦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赵女士出院回家后突发高烧。不久被确诊为白血病。沈阳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存在“延迟告知”不足。赵女士将医院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医院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赔偿医疗费350956.94元、营养费6万元、鉴定费3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称入院时,赵女士自述贫血,血液检查后认为是感染导致的异常,没有进行处置。依据医院的医疗能力,无法对此做出明确诊断。赵女士的原发病与其所患急性单核白血病无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赵女士因病前往医院就诊,根据沈阳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院在为赵女士进行治疗过程中的诊断及治疗,“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后果与医方不足无因果关系”,故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对患者血液病延迟告知”的不足之处。今年7月27日,法院判决医院支付赵女士补偿款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赵女士承担1000元,医院承担250元,鉴定费3200元由医院承担。

  观点

  赵女士的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故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求。第二种观点认为:虽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医院在诊疗活动中确存在不足之处,应适当考虑原告的损失。

  辨析

  本案主审、和平区人民法院王金利法官认为,应采纳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赵女士因病前往被告医院就诊,根据沈阳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被告在为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的诊断及治疗,“符合医疗常规”,“患者后果与医方不足无因果关系”,故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同时,被告医院存在“对患者血液病延迟告知”等的不足之处。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以对原告作出一定补偿为宜。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述,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