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型资料图。户型资料图。

  购买的商品房突然多出一道梁,与原先看到的样板间存在巨大差异,沈阳董先生将“阳光100”的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3月1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审判结果,依法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1万元。

  现场:

  房里多道梁复式房变矮了

  董先生在于洪区阳光路26—4号购买了一套95.52平方米的复式商品房。购买前,在售楼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售楼员承诺所销售的房屋与样板间的结构、举架、格局一样。

  2011年2月24日,董先生与开发商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花费近72万元。双方约定:“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房人使用。”在附件中,关于“交房标准”的约定楼房赠送部位层高2.19米。附件四第十一条约定,赠送部分的面积及室内设施(如管道)的设置在交付使用时如有差异以实际交付为准。

  2012年9月30日前,开发商按约定交付了房屋。董先生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存在巨大差异,顶棚处多了两道梁,使得屋内举架相对低了许多,空间也显得小了许多,严重影响了装修、起居、美观。

  辩解:

  开发商称样板房仅是参考

  董先生找到开发商协商处理此事,虽然开发商承认销售的房屋与样板间不符,也同意给予一定赔偿,但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董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辩称,自己已按约定交付了房屋,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样板间不是样子,只是开发商临时搭设的供业主作装修参考,不是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董先生购买的房屋是清水房,而样板间是装修房,不存在清水房适用精装房屋标准的问题,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未约定以样板间作为交房标准。经济赔偿要以实际损失为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赠送部分的面积及室内设施、设置在交付使用时,如果有差异,以实际交付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