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避重就轻庭审翻供

  2014年7月29日,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所在的医院神经外一科涉嫌单位受贿罪、刘某涉嫌单位受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刘某在侦查阶段在大东区看守所时曾供述称,“因准备竞聘副院长需要一些资金,就跟时某要了15万。他们公司在我科室销售钛网和一次性电凝镊,他们为了保证继续在科室销售产品,保障其销量,并和我处好关系、为以后扩展合作打下基础,时某经请示樊某,樊某出的这15万元。竞聘的事没办成,现在办事的钱还在办事人手中。”

  庭审时,刘某对单位受贿犯罪没有异议,对自己索要15万元犯罪却拒不承认了。刘某辩称,因为自己和时某关系好,为了晋升向她借的钱,后来钱已经还了。同时,刘某辩护律师提出,刘某在侦查机关所作出的供述系侦查人员诱供取得,依法应予以排除,而刘某向时某借款并已返还,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

  对此,时某表示这15万是公司给刘某的好处费,以维护跟刘某的关系,拓展产品的销量,刘某至今并没有返还这些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