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至10月5日,李某利用自己任收费公司副经理之便,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将收取上来的采暖费32万余元存入自己银行卡中。2010年10月8日,李某将其中31万元转入自己开设的股票账户用于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后来,这些钱款又全部由股票账户转回到李某的银行账户。2010年11月4日,李某安排工作人员杨某将收取上来的采暖费3万余元存入银行卡。2011年1月30日,李某安排工作人员从自己银行卡中取出近36万元,并由工作人员上交给公司财务。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挪用公款重者可判无期

  主审法官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